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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黄冈户口注销流程详解
1. 准备材料
在办理户口注销前,需要准备以下材料:
(1)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; (2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 (3)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《户口迁移证》或《户口注销证明》; (4)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《居民户口簿》; (5)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《居民身份证》; (6)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《死亡证明》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; (7)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《居民户口簿》首页复印件; (8)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; (9)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《户口迁移证》或《户口注销证明》复印件; (10)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《居民户口簿》首页复印件。
2. 办理流程
(1)到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《户口注销申请表》; (2)填写《户口注销申请表》,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; (3)将填写好的《户口注销申请表》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; (4)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申请材料,对符合条件的,出具《户口注销证明》; (5)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《户口注销证明》及户口簿、身份证等材料退还给申请人; (6)申请人将《户口注销证明》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举报 -
注销条件
1.参军入伍:凭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》办理。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(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),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(市、区)人武部提供的《参军人员花名册》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,不发《迁移证》。个别没申报注销的,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,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。
2. 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定居的,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《注销户口的通知书》办理,已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》的,应予以收缴。全户迁出的,应收缴其户口簿。
3.死亡:凭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或《死亡鉴定书》办理,收缴《居民身份证》,按闽公综[2008]654号办理。
4.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: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,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,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、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、死亡公民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和《居民户口簿》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。
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
1、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;
2、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。
办理地点
1.户口所在地派出所
收取费用
1.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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